法学专业考试模式改革之路径探析

点赞:18863 浏览:835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学专业考试模式的改革直接影响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最终实现,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具体应用价值体现为可促进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全面展开,是监控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有了较好的对接点;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以考试促教学,以教学改革带动考试模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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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考试模式改革;实践能力;实践教学;系统工程

众所周知,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较强,近几年国内许多高校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应用型法律人才上,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却往往忽视了考试模式改革的同步跟进,造成教学方式和教学评价的脱节.考试是教学评价的重要手段,对检查教学效果、全面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教学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考试模式改革,重在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可量化,突出实践性、可操作性,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度.法学专业考试改革贯穿教学的全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只是一个考试方式的变化,还涉及实践教学理念的变革、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的改进、建立有效的考试跟踪反馈体系等环节.目前国内对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有一定的规模,但仅就考试模式系统化和体系化研究的成果较少,由此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国外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实践教学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创设一种既适应现有教学方式,又兼顾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考试模式,对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是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器,从而实现培养学生法律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三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国内高校法学专业考试模式的现状

(一)固守传统的考试理念,应试教育延续在很多高校中

考试即为了考试而考试,它的目的性,对课程教学效果的回应,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检验,在现行学分制的框架下被大打折扣,习惯性的陈旧的应试教育的考试模式还相当普遍,不利于现行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考试形式单一,内容单一,题型单一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高校的法学专业考试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死记硬背的闭卷考试的框架之中,题型相对固定,标准答案单一,学生有应对考试的定式思路,普遍存在“闭卷考试多,开卷少;课程考试多,考查少;笔试多,口试等综合考试少;理论考试多,实际操作考试少”等现象.[1]这就可能导致考试的内容记忆性成份偏多,在检测学生的的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判断问题的能力上不够理想,记忆性考查多于能力运用的考查.有悖于法学实践教学的规律和宗旨,不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现行考试模式导致课程教学和教学评价脱节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强化和推进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以呼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在常规教学中形成了以案例教学模式、观摩旁听审判模式、组织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对抗演练模式、媒体教学模式、社区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学教学以及毕业实习为内涵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升刚有起色,考试环节却不给力,不予以跟进,不予以巩固,一切又回到原点,导致课程教学和教学评价全然脱节,无法以此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相应的教学行为.

二、现行考试机制下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许多高校着力打造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的整个教学过程及各环节是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进行建构的.与之相适应的考试模式应是检测学生的分析、应用、解决个案的能力,从而提升其综合实践能力.而目前考试模式却是压制学生的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时学生应对这种记忆性很强的考试的极端方式就是铤而走险,违反校规校纪.这样无助于良好的教风学风的树立和引导,无助于引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无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不利于打造成学生的职业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空间

《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专业.这两年就业形势更加严竣,除了大家熟知的法学学生就业门槛高,毕业生供过于求以外,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其中考试模式的滞后性,是法学教育中不可小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是很有针对性并且形成体系的,学生一出校门就能得心应手扮演相应的法律角色,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

(三)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传统的考试模式举步维艰

自2001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每个法学学生竞争的同等平台,也是进入相关司法工作的一大门槛.涉及到法学本科专业所有的核心专业课程,特点是重实践,轻理论,凸显学生的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我们的教学内容近几年不得不作相应的调整,但一成不变的考试模式无法巩固既有的教学成果,学生司考的通过率并不乐观,也会质疑现行的考试模式.

(四)考试模式的重建与学校常规教学管理制度的冲突

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严格监控控着教学的全过程中,尤其对考试环节格外重视,什么时段考、什么方式考、什么题型考以及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比例等都无一例外地作了规定.教师的调控面着实非常小,也非常困难,有一点好的想法都被扼杀在这些常规管理中了,如何回应和巩固实践教学的成果,重构法学专业考试模式,要充分给予教师更多的自主发挥的空间,要给老师的点子“开绿灯”.这个冲突不能协调,探究考试模式的改革就是一句空话,无法适从.

三、法学专业考试模式变革的具体举措

(一)转变观念,以检测学生的知识技能和实践运用能力作为考试的权重

考试是教学中的最后一环,以巩固教学成果和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敦促学生全方位把控所学知识,并检测其分析、判断、运用的综合能力.考试是为什么而考,观念要更新,目标要明确.形成法学专业独有的考试模式,充分呈现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培养思路,有效地监控教学质量.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以带动考试模式的改革

法学实践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教学是这个工程的核心环节.通过实践教学的深入和强化,才可能助推考试模式的变革,因为教学和考试是挂钩的.如果不在教学方式和手段上作突破性的尝试,考试模式仍会停滞在一层不变的传统框架中.笔者认为在本科教学阶段,应重法条解析、重案例探讨、重模拟法庭演练、重观摩庭审现场等;轻理论基础、概念原理的讲述,引导学生关注当下的热点案件.将考试模式的改革融入教学体系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在上述教学模式引领下的考试模式也就水到渠成地完成其变革.

(三)调整现有的考试评价机制,探讨多元化的可行的考试方式

在法学专业中选取重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对考试模式进行改革试点,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学生的期末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共同组成,比例可分别设置为20%、20%和60%,平时成绩和以前保持一致,由教师考勤、上课讨论、撰写论文、回答问题等构成;20%的期中考试一般采用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60%的期末考试可由闭卷笔试、法庭辩论对抗试、口试等方式交叉进行.把诸多的考试方式合理有效的衔接、渗透,实现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形成以考核学生实践能力为主的考试模式.侧重对学生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等实践能力进行综合测试.使学生学习变被动为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学生对本专业的专业兴趣度.使学生从传统的应试模式中解放出来,转入注重提升个人的综合实践能力.

(四)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接轨,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

司法资格考试是所有法学专业学生必须面临的一场大考,大家在这个平台上处于同一起点.而司考是侧重考查学生应用法律解决个案的能力,案例分析铺天盖地.如果在考试模式的建构中不与司考对接,学生在司考中的过关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除了训练学生的解决个案的能力外,在教学中要跟进相关课程的相关考点及相关案例,在考试内容中也可以渐渐介入司考的重要真题,以培养学生定式答题的技能.

(五)积极协调与学院常规教学管理及监控上的矛盾,这是构建新型考试模式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考试制度是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由各高校的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和严格控制,包括考试时间,考试次数,考试方试,考试题型,考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比例等.我们对法学专业考试模式的改革显然必须要突破常规教学制度的制约.因此积极协调与学院整体常规教学管理及监控制度上的矛盾,使学院能进一步充分予以放权,就能使此改革更主动,更有效.

(六)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合理评价也是必须要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否则会挫伤教师从事考试改革的积极性

法学专业考试模式的建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从教学手段到教学内容都需要重新调整和设计,直至考试环节.教师的工作量,付出的努力远比按部就班地应付传统教学要辛苦很多.因此,对老师的考试改革的诸多工作应进行合理评价,并且还要有相应的考评机制才能促进老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与校内津贴奖励挂钩,细化在教学量的计算中,否则不利于调动教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利于考试模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另外,对学生的多手段的考试,也应设置硬性的考核标准,形成一系列考核和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清越: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第25卷12期.

[作者简介]庾文焰(1967―),女,重庆人,玉溪师范学院法学系系主任,讲师,法律硕士,从事刑事法律教学及研究工作并律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