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点赞:3846 浏览:135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笔者针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一些具体情况,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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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税政府的会计处理

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收到符合不征税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样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摊销期较长的长期资产纳税调整工作比较复杂.

笔者建议对上述不征税政府补助,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做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补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不征税政府补助

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时

借:其他应收款――不征税政府补助

贷:银行存款

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摊销时:

借:其他应收款――不征税政府补助

贷:累计折旧(摊销)

这样处理,企业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还可以清晰的反映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使用结存情况;同时营业外收入作为一种利得,不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一般也不构成企业的经营支出,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不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能够反映企业利润的实际情况.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

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如下: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例]某市区甲制药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经研究决定将甲企业整体搬迁到郊区.因厂房等不动产无法搬迁产生的损失,政府给予1200万元的搬迁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取得土地转让收入330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00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2100万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600万元,甲企业的整体搬迁在第3年结束.

甲企业收到政府补偿和处置相关资产的收入等于1200+3300+600

等于51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1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51000000

笔者认为,虽然政府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补助性质,但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这些款项是对企业搬迁的经济补偿,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规定,可先将其计入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准予从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的项目支出,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晰且准确.

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因为通知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同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并同时应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甲企业的搬迁结束后,计算专项应付款余额等于5100-4300等于800(万元),将其转入入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 8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8000000

在搬迁结束后,用搬迁收入减去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将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可以防止虚增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数额,使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因为通知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因甲企业的整体搬迁在第3年结束,该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等于800×25%等于200(万元),并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0

五年后上述搬迁收入缴纳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入应交税费,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 代 娟)